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9日 沈阳损害赔偿律师
刘艳敏,沈阳离婚律师,现执业于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农民成某今年70岁,老伴早已去世,有两个儿子早已成家另过。按村委会调解达成的赡养协议,两个儿子每年各供200斤大米,人民币1500元。但两个儿子不按协议提供赡养费,成老汉想向法院起诉,需要请律师,因经济困难,想申请法律援助。问:老年人怎样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分析:根据的有关规定:①必须首先明确自己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申请的对象和案件范围,凡符合法律援助申请对象条件的,可以决定申请,否则,不要提出申请。②必须书写法律援助申请书。③必须明确法律援助管辖权。④必须明确应递交的材料。在向法院援助机构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必须递交下列材料:a身份证、户籍证或暂住证;b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c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的基本情况;d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⑥对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书,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并通知受援人。由承办律师与法律援助机构、受援人三方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审议一次。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其中掺杂了太多其他的利益因素,就会使婚姻迷失方向。近日,杨浦区法院对一起七旬老汉为获照顾而结婚,但最后却事与愿Υ的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2002年6月,年过七旬的老李与外地来沪的不满五十的刘艳敏女士通过的征婚启事相识,并于2003年初结婚。但两人结婚的原因并不全是基于感情。早在2002年10月,双方就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婚后刘艳敏女士保证对老李尽到扶养义务,照顾好老李的日常生活及生病时的护理;老李去世后,刘艳敏女士支付老李儿子2万元之后,便可获得本市长海一村的一套住房。如果离婚,则刘艳敏女士自行解决住房,老李按ÿ月200元补偿。结婚初期,双方关系尚可。但2004年来,刘艳敏女士以改善生活为由外出做钟点工,对老李δ尽到照顾义务。老李提出后,刘艳敏女士也δ回来,而是另请了钟点工回到家中照顾老李,自己依然在外。看到结婚的目的δ实现,老李于今年7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两人再婚后,刘艳敏女士δ约定尽照顾扶养义务,致双方关系不睦,现两人感情破裂,遂判决:准许两人离婚,老李一次性补偿刘艳敏女士8000元。
离婚登记后如果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83年10月3日规定,“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
有关抚养纠纷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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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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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δ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δ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δ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Σ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δ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δ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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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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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