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年12月4日 沈阳损害赔偿律师
刘艳敏,沈阳离婚律师,现执业于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艳敏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40多岁曾先生和20多岁肖小姐曾经是情侣,从2007年到2009年一直同居。曾先生比肖小姐的母亲罗女士年纪还要大,而曾先生、肖小姐、罗女士在同一屋檐下住了3年,感情纠葛十分复杂。
据曾先生说,为了结婚,曾先生出资15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买房准备结婚用,另外还出资8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回江西老家购买房产。而这套结婚用房却登记到了罗女士的名下,因为罗女士担心女儿吃亏,坚持将房产先登记在她的名下,由她看着房子,以此监督男方。于是问题来了,买房后半年,曾先生和肖小姐感情难以维系,最终走到了分手的地步,那房子怎么办呢最终,曾先生一纸诉状把肖小姐、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和购房余款。
法院最终支持曾先生的诉求,判决涉案房产归曾先生所有,肖小姐、罗女士返还购房余款90万余元及利息。
出资人和产权人不一致
香港人薛某和广东人钟女士是一对情侣,两人年纪相差了20岁,在福田区渔农村同居多年。2006年,两人在渔农村买了一套房产,其中薛某出资26万,钟女士出资24万,房产证上写的是钟女士名字。
后来,钟女士离开深圳到其他城市工作,涉案房子由薛某隔成了两间进行出租,而两人的感情也随着分居最终走向了破裂。2013年,钟女士向薛某索取房子未果,遂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钟女士名下,薛某虽然主张其才是房屋真正权利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在购买时两人对权属有明确约定。因此法院认定钟小姐是涉案房产的权利人,判决薛某将涉案房产返还给钟女士。
东北小伙李某和深圳本地姑娘林小姐曾经是情侣关系。2002年,李某在水围村买了一套房,购买合同上签的是李某、林小姐两人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人的名字,各占50%份额,而房子一直由林小姐居住。
后来两人分手,李某一纸诉状将林小姐告上法庭。李某诉称,自己买房时,签字后与工作人员聊天,而林小姐在未事先告知及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合同中签署了她的名字。因此,李某要求将房产判成100%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证记载双方各占50%份额,说明双方对涉案房产已约定各按50%份额共有。双方在购买涉案房产时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双方实际上已经约定了房产按照50%确定份额。因此,法院驳回李某的诉求。
非婚同居财产不适用婚姻法
同居房产纠纷错综复杂,是目前司法上的一个难点,对此,记者采访了深圳福田法院的主审法官杨震。
杨震告诉记者,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与婚姻家庭法相关联,但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尚不能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规则进行处理。
杨震认为,首先应当坚持约定优先的原则,如当事人对房产的权属有约定,在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先行适用该约定;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谁出资、谁享有的原则进行权属认定和分配。同时,对于没有出资、但实际上对同居期间的生活、家务等方面投入过多的一方,可以考虑公平的原则予以适当照顾。
在实践中,非法同居纠纷如何处理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非法同居纠纷如何处理
1、财产问题
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子女抚养问题
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非法同居能分割财产吗
一旦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这些财产如何分配便成为十分刺手的问题。而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非法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上述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了;非法同居纠纷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对于因非法同居而产生的各类纠纷应重点放在调解上。不要采取生硬的态度,当然对于那些根本就没有调节余地的,就要诉诸法律来解决。调解需要艺术,需要经验,也需要法律知识,因此最好聘请富有经验的律师去进行调解,一旦调解不成就立即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