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年11月4日 沈阳损害赔偿律师
刘艳敏,沈阳离婚律师,现执业于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全流通赋予市场更多的并购活力,并购活力因新制度而全面激发。今日亮相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为全流通时代的并购市场树立起了风向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培育活跃的控制权市场,使资本市场真正成为产业整合战略并购的有效平台。
引入创新收购方式
在全流通市场环境下,收购方式将呈多元化,除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对通过二级市场竞价收购流通股的举牌收购,新办法明确实行事后监管,同时还引入换股收购、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等创新方式,为市场化的并购预留了空间。
依据新办法,收购人可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换股收购将成为可能。另外,新办法规定,对于收购人通过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超过30%,并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免于履行要约义务。此规定鼓励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从而起到优化股权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作用。
允许部分要约收购
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寿终正寝。因上市公司收购所采取的强制全面要约制度所带来的高昂收购成本,是造成现行收购市场不够活跃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鼓励与活跃收购行为,新办法允许部分要约收购。
依据新办法,在达到30%的要约收购点时,收购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决策自行选择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约,也可以通过主动的部分要约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而不再必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这就为收购人提供了一个更为灵活和成本相对较低的选择,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可能导致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同时,部分要约收购制度也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收购的市场化行为,减少全面要约豁免方面的行政介入,有利于并购业务的开展。
豁免情形将减少
获得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收购人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免于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现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五种经申请取得豁免和七种备案豁免的情形,但并购新制度下,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豁免情形将有所减少。
针对实践中利用司法裁决规避监管、恶意侵害上市公司案例的发生,新办法没有将司法裁决作为上市公司申请豁免的条件。同时,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国有单位之间转让国有股,凡是作为不同的商业利益主体进行的,一般不予豁免,以体现法律对国有、民营、外资公平对待的精神。
对于豁免申请的审批,新办法也就申请情形不同,分设简易和复杂程序,以提高并购效率。如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七种情形,证监会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相关当事人可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对于适用复杂程序的四种情形,新办法规定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
谨慎对待管理层收购
管理层收购一直为市场所关注。新办法对实施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批准程序、信息披露、公司估值等方面均作出特别要求,表明监管部门对管理层收购持一种谨慎态度。
在公司治理方面,新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1/2以上。在批准程序上,新办法要求2/3以上的独立董事赞成本次收购,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
此外,新办法还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董事和高管人员及其亲属就其在最近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业务往来情况、定期报告中就管理层还款计划落实情况等予以披露;公司必须聘请会计师和评估师提供公司估值报告等。
若公司管理层存在不履行相关诚信义务的情况,将被禁止收购上市公司。
适度限制反收购
在全流通下,收购人通过要约、二级市场等多种方式进行敌意收购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成为可能,同时要约收购等也为反收购增添了工具。业内人士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在全流通下一定会发生大量敌意收购和反收购,只有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才可能吸引敌意收购者的目光。
对于反收购,并购新制度虽不再禁止董事会提出有关反收购的议案,但对反收购的实施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体现出适度限制反收购的政策意图。如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采取反收购措施,并且对反收购活动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等。
可以看出,新办法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通篇贯穿的是鼓励上市公司收购、活跃控制权市场的立法理念,我国上市公司并购市场将由此精彩连连。
公司要约收购的特征
与上市公司其他收购方式相比,要约收购具有如下特征:
收购人是特定的投资者。依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要约收购的收购人是持有目标公司已发行的股份30%的投资者。这30%的股份指所有发行在外的股份,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要约收购的范围具有普遍性。收购要约是向目标公司非特定的全体股东发出的。
要约收购条件的统一性。收购要约的内容统一运用于目标公司全体接受要约的股东,不允许出现要约方面的差别待遇。
要约收购方式上的公开性。依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应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表明收购的意思表示,收购要约也实行公告送达,而非个别送达,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统一生效。
要约收购具有法定性。要约收购是在强行法约束下实施的收购,其方式需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如要约收购须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收购要约须记载法定的内容、要约收购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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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公司是一个从事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也就是大家通常说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现在国家对基金公司的管理比较严格,目前,要想拿到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这类型的公司营业执照,目前只能用收购的方式拿到。那么大家肯定很想了解基金公司转让费用计算的相关内容,下面就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一、关于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是指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或其它项目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专业机构。
二、基金公司一般都能经营什么业务
基金公司可以经营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等业务,也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发放贷款、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三、基金公司转让费用计算
由于有限公司在本质上是资合公司,这就决定了它必须维持公司资本,在股东不愿和无力拥有其股权时,不得抽回出资,而只能转让于他人,所以转让股权就成了有限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
同时,有限公司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信任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依赖和股东的稳定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使得股东的股权转让不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那么自由,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限制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1、内部转让价格约定
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公司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很严格,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二是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三是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必须经股东会同意。
2、外部转让价格的限制条件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大致可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两类。法定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股权的转让,特别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约定限制实质上是一种自主限制,其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不对转让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将此问题交由股东自行处理,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限制。
形式要件
股权转让除满足上述实体条件外,一般还具有形式上的要件,所谓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既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缔结;也包括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登记或公正等法定手续,对于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的价格约定
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转让的股份数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转让股份的每股个及股权转让金总额。
3、转让股份的交割日。
4、股权转让金支付方式。
5、出让方的义务;
6、受让方的义务;
7、协议的生效日;
8、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9、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对上市公司的变动计划;
10、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条款;
11、保密条款;
12、争议解决方式;
13、违约;
14、附则。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基金公司转让费用计算的一系列问题,按照目前我国对于基金的监管力度,很多地方都停止办理金融投资类公司的注册登记,所以对于想要收购基金公司的,非常有必要了解以上内容,谢谢您的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